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派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專責辦理本會業務。本會置工作人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得由本院或所屬機關編制人員調派充任之,專責辦理本會業務。本院得視業務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