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派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專責辦理本會業務。
本會置工作人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得由本院或所屬機關編制人員調派充任之,專責辦理本會業務。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辦理本會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