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時,由秘書長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為研究法制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