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0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參審員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程序上權利。參審員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有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責備或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參審員開庭時得鼓勵、促成當事人及關係人以適當方式尋求妥適處理。但不得以不當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