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參審員於任期內,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參審員之名銜參與政治活動。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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