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7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第27條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