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三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為便利法院製作審理計畫,得由司法院提供例稿或可簡化編輯審理計畫作業之軟體供法院使用。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
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