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
- 第29條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
- 第30條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
- 第31條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審判長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集中、順暢及效率,得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為其…
- 第32條審理計畫作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有變更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為適當之調整變更: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變更聲請調查…
- 第33條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認為有重新擬定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裁定再開準備程序,重新酌定適當之審理計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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