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