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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
- 第3條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
- 第4條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
- 第5條審理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不得記載下列事項:一、與本案審理無關之內容。二、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內容。三、涉及另…
- 第6條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整理之結果而擬定之預定進行事項,於本準則所未規定者,亦得記載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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