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4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並得輔以圖畫、表格說明,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知悉所參與之程序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