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4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三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第64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