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聲請及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四、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強制處分、證據保全等事項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五、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及法院裁定開示證據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准許或駁回調查新證據聲請之情形。
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行協商會議之次數。
八、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九、行選任期日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十、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十一、審理計畫所記載預定行審判及評議程序之日數。
十二、案件審理期間(自案件受理至宣判止)。
十三、詰問證人、鑑定人人數及時間。
十四、調查書證、物證之時間。
十五、詢(訊)問被告時間。
十六、辯論程序之時間。
十七、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法官更易及更新審判程序之情形。
十八、被害人訴訟參與、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之情形。
十九、評議時間。
二十、罪名別及量刑分布情形。
二十一、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情形相關必要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6條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 第31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
- 第318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複選名冊及經審核小組審核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
- 第320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包括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
- 第321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