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八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第154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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