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之審理計畫。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8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一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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