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係指公司或其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第三項、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第七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但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之聲請事件,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