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