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