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2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認有商業調查官到場協助之必要者,得洽商業法院指派之。前項情形,商業調查官之迴避,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