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商業調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一、商業調查官姓名。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三、說明或發問要領。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