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8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8條 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通知他造。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送方書狀後,應以電子郵件副知他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