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檔案格式,應依下列規定;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予收受:一、書狀之檔案格式為WORD檔及PDF檔。
二、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為WORD檔、JPG檔或EXCEL檔。
三、單一檔案大小不得逾50MB;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逾50MB者,應將檔案分割,分割後之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之名稱相同,並應於檔案名稱標註分割之檔案次序。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