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1條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審判長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