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0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者,審判長得予警告,並得制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