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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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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13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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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第二條有關旁聽之規定,於宣示裁判或其他有必要於憲法法庭開庭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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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予公開並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第3條
法庭旁聽席位分為民眾旁聽席及記者旁聽席,不得站立旁聽。
第4條
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持旁聽證。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旁聽證,…
第5條
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憲法法庭公告辦理。
第6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二、攜帶槍砲、彈…
第8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
第9條
大法官蒞庭,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審判長宣示裁判時,亦同。
第10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
第11條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審判長裁定之。
第12條
第二條有關旁聽之規定,於宣示裁判或其他有必要於憲法法庭開庭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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