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院長指派司法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
二、由院長遴聘具有博物館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或專家擔任。
前項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