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司法史料與歷史文物之研究、蒐集、典藏、保存及維護。二、臺灣司法展示之主題設計、陳列製作、規劃執行及展示空間之管理維護。三、臺灣司法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四、其他有關臺灣司法文化業務之推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