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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5條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館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聘用人員辦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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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策劃執行館務;科長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至五人,辦理本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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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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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司法史料與歷史文物之研究、蒐集、典藏、保存及維護。二、臺灣司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兼任;置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處理館務,由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第4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策劃執行館務;科長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至五人,辦理本館事務。前項人員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第6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產生…
第7條
本館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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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