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策劃執行館務;科長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至五人,辦理本館事務。前項人員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或聘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