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會出國訪問之交通、住宿、禮品與宴客等費用,本院得予補助。
但相關經費已依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報支或領取外交部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
前項費用之補助委員人數與金額,依飛行航程長短,超過六小時者,以補助五人,每人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六小時以內者,以補助七人,每人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