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8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8條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