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8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8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自申請當期予以優待;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