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
前條供水(電)戶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為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
二、為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
三、為營業店舖或有營業、出租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