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5條 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前條供水(電)戶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一、為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二、為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三、為營業店舖或有營業、出租等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