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3條 前條所定領俸人員或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電優待。領俸人員死亡,其眷屬改支遺屬年金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取得學士學位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遺屬年金期間之遺族,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水電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