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領俸人員或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電優待。
領俸人員死亡,其眷屬改支遺屬年金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取得學士學位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
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遺屬年金期間之遺族,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水電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