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之請求,除有前條情形外,認有補償之必要者,應即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前項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