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