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不成立,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協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逕行作成核定補償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二、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三、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