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5條 法規: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前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