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海洋有效保育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認定: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認定。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認定之管理制度。
四、已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五、未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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