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2條 管理單位應自認定日之次日起,每五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該區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變遷綜合分析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