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因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講習課程時,受處分人應於通知書載明之時間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處分機關改派其他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或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改派或申請延期,合計以二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