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3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由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指派之管理人、經理人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受處分人應提供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姓名、職務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經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