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二、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指實際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人員,包括受處分之自然人及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處分人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