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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