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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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2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海關應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應繳金額資料鍵入電腦控管。
  2.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3條 …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
  3.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
  4.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2條 依本條例規定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5.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4條 …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前項費用之追繳、救濟、保全及執行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關稅法第九條規定。依第一項規…
  6.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7.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7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
  8.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
  9.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
  10.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50條 …,不足追徵。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11.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51條 …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12.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53條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
  13.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2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14.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5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受處分人入所指導。二、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三、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四、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五、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六、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有關更生保…
  15.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受處分人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二、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三、受處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延長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四、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1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7條 …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
  17.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8條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三、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四、受處分人疾病醫療。五、病舍之管理。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八、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
  18.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9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受處分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四、受處分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五、衛生清潔事務…
  19.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受處分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六、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七、公…
  20.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並於為廢止或撤銷許可後,通知受處分人、上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2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三、處分機關。四、處分日期。…
  22.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5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返家探視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7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4.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6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5.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2條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26.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3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27.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6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28.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7條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29.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8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3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