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8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應攜帶通知書、身分證明及職務證明文件正本,依通知書載明之時間及地點報到。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非本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