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擬具公告事項草案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現場勘查。
前項公告事項草案,應提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前項公告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