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變更或廢止,並準用前條規定:
一、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等,致保育標的消失或他遷,無從恢復或保育。
二、因自然變遷或情事變更,需擴大保育範圍。
三、海洋生物保育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
四、為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需要。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變更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