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實施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後,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隨時變更或廢止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
一、海洋庇護區因重大事變遭受損害。
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海洋庇護區之變更或廢止。
四、其他重要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