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目標及範圍。
二、海洋庇護區與各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之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三、海洋庇護區鄰近之環境敏感區域及自然環境概況。
四、海域空間利用情形及毗鄰陸域之土地、建築使用現況。
五、具重要生態保育、科學研究、文化資產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或主要保育標的。
六、海洋庇護區各分區之棲地維護、保育利用原則及策略。
七、海洋庇護區各分區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緊急應變及其他維護管理措施。
八、其他有關保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