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20條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三年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讓與之:一、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經執行單位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二、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依前項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